需要办理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的
小伙伴看这里,清单来了!
和此前发布的文件相比,
《通知》修订完善了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
《通知》修订完善 1.整合优化补贴项目。《通知》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分别针对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两项补贴。 2.新增3个补贴项目。《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就业补贴指导清单》)新增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合同“网签”补贴。 3.降低两项补贴标准。《就业补贴指导清单》将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4.推动港澳青年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知》明确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以及澳门居民或在珠企业港澳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精准培训补贴、港澳院校学生到珠海市技师学院就读“3+2”等技工教育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就业补贴指导清单》和《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创业补贴指导清单》)将港澳青年(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纳入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补贴对象范围。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的补贴范围增加举办珠港澳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港澳青年就业技能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大赛补助的补贴范围包括珠港澳职业技能大赛。 5.扩大基层就业补贴享受范围。《就业补贴指导清单》将基层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范围,由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在珠就业。 6.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享受范围。《就业补贴指导清单》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7.完善劳务输入就业补贴政策。《就业补贴指导清单》对劳务输入就业补贴的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调整,修订为: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根据其输送新劳动力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入补贴。 8.延长创业孵化补贴期限。《创业补贴指导清单》将创业孵化补贴期限由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2年。 此外,《通知》还对项目数量进行了瘦身,并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就业补贴和
政策措施:
创业补贴分别有哪些吧!
(上下滑动查看) 一、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民办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按技工学校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六、吸纳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九、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及本省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十、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十一、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十二、家政服务合同“网签”补贴 补贴对象:家政服务人员100%登记的家政企业。 补贴标准:根据“网签”人数,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仅享受1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三、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培训(实训)基地。 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十四、劳务输入就业补贴(含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 补贴条件和标准: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根据其输送新劳动力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入补贴。新劳动力是指首次在本市参保或在本市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再次参保。 每个申请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东西部协作地区(遵义)劳动力就业相关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十五、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对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港澳相关机构)。 补贴标准:“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珠港澳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补贴对象:劳务工作站(建站单位)。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按合作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贴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上下滑动查看)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补贴标准: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月补贴3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吸纳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 四、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补贴10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元。 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补贴2800元。 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补贴对象:本市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经复评结果优秀的,再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 七、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补贴对象:创业导师(专家)。 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对象:优秀创业项目所有人(企业)。 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具体金额以当年公布大赛(评选)实施方案为准。 九、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 补贴对象:获奖企业、团队(含个人)。 补贴标准:按照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主办方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团队组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参赛当年企业组奖励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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