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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注意!今起,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这些变化→

来源:珠海政府网 时间:2022-07-26 作者:珠海政府网 浏览量:

珠海人注意啦!

2022年7月1日起,

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续缴规定

都有变化!

快来一起看看吧~



职工生育保险
待遇优化升级

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从筹资管理、待遇保障、就医与结算管理三个方面制定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

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参保职工在市内、外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及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100%

  • 参保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

  • 取消原来市外就医等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定在对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规定。


进一步优化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变更政策

  • 放宽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变更条件。市内职工及已办理生育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如出现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可持变更事由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已办理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变更手续的参保人,在变更后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未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在市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进一步明确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规定

  • 为进一步满足珠海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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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通知》原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续缴规定调整

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续缴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续缴的方式、标准及待遇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通告》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含2022年6月30日前已核准按月延缴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核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缴费年限不够规定年限需要续缴的,2022年7月1日起,续缴的方式、标准及待遇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按月缴费规定

  •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22年我市执行标准为6597元,下同)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5.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2%,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下同)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一次性缴费规定

  •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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