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19-01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0日
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的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培养。到2020年,全市培养学徒300名左右;从2021年起,每年培养学徒200名左右。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经办机构分别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承担申报受理、补贴兑现、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后,可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协议;
(三)与学徒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签订培养协议。
第五条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应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备案表》;
(二)培养计划和学徒名册;
(三)与培训机构、学徒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 市、区经办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备案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市、区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
第七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和工匠精神等,技术技能操作课时占比不低于50%。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双方共同确定培养内容。学徒培养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八条 建立培养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学徒培养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动态调整。培训机构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徒培养期满,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
第九条 学徒在培养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社保补贴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根据培养期限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职业培训补贴(低于省补贴标准的,按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徒培养时间过半后,企业可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50%的补贴资金:
(一)《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花名册》。
学徒培养结束后,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其余补贴资金:
(一)《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四)不少于10次的培养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市、区经办机构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过程、培养结果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根据日常检查、企业自评和考核情况等,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进行考核验收。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
(一)考核验收不合格或拒不配合考核验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参照市、区就业创业资金拨付规定执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香洲区、斗门区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对相关条文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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