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2018〕114号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524号文)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就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就业补贴先从本市财政安排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资金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按《办法》规定支付。
四、残疾人就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有《办法》补贴项目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同类就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五、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别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同一项目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此前享受各项就业补贴未满期,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补贴。
六、申请人符合岗位补贴条件,未享受岗位补贴或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申请人已享受创业类的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不再享受就业类的岗位补贴。
七、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等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九、高技能人才、本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鉴定补贴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7〕146号)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原则上按《办法》规定执行。各区也可参照《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本市户籍人员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珠高校、本市职业(技工)院校等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十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和个人灵活就业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或灵活就业时间给予补贴。
十四、《办法》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
十五、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修改一致后再申领就业补贴,享受补贴时间以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十六、申请人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补贴。
十七、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职业指导的,需在开班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特别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
十八、申请人逾期(特殊原因除外)未申领就业补贴,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补贴。放弃就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十九、《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二十、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可按规定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一、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申请有关补贴应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十二、申请人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在申请补贴时无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二十三、本市生源留学人员,参照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类就业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申领。留学人员在申请就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信息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十四、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十五、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或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二十六、申请人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在其他信息系统可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相关辅证材料的,申请人不需再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信息系统无法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辅证材料的,申请人应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十七、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备查。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就业补贴审核,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已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应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同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核实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
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就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补贴材料。
二十九、就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十、市本级以上就业补贴资金(含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就业补贴审核抽查力度,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申请人可从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三十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就业工作需要,以及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就业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
三十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通知》从2019年9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9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其中珠海市帮扶受影响企业稳岗转岗补贴办法执行到2019年底。本《通知》实施前,申请人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且申领就业补贴低于本《通知》补贴标准的,可在本《通知》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差额部分的就业补贴,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补贴;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出申请的,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3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珠海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附件下载:珠人社〔2019〕143号(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附件1).doc
珠人社〔2019〕143号(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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